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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课
如何认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行为的表现形式?
所谓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是指违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巡视组、巡察组正常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6)其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巡视和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巡察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巡视巡察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效果不断彰显,对腐败形成了强大震慑,有力推动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在巡视巡察开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及人员却试图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巡视组、巡察组,极力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和问题,严重扰乱了巡视巡察工作秩序的开展,危害了巡视巡察工作的权威,应当受到严肃惩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课
唆使、要求下属藏匿巡视组要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巡视谈话内容违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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