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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⑤
时间: 20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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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认定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谋取私利行为是否需要亲属等人打着党员干部“本人名义”?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仅规定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并不要求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党员干部本人名义。主要是考虑在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在谋取私利时说明自己是以某某人的名义来办事,但帮助其谋利的人都心知肚明其来意,之所以帮助其谋利,还是看重该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是职务上的影响。这样规定,也避免党员干部狡辩,说是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有本事、有能力谋取私利,并没有打着党员干部本人的旗号。无论打与不打党员干部本人的旗号,只要党员干部纵容、默许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都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第十课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法律责任。对党员干部的处理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党员干部授意、指使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另一种是党员干部纵容、默许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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