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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⑦
时间: 2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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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课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是否违规?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本人知道,但没有进行纠正,应当对党员干部本人予以处分。这里判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不能以是否挂名为依据,不能说挂名就是工作。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领取薪水,或者虽实际工作但明显超额领取薪酬。这些行为有些党员干部是知情的,明知不该拿,但却默许纵容,从不进行纠正。这些行为说到底是党员干部权力滥用的延伸,是一种变相的以权谋私行为,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



第十四课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领取薪酬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干部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领取薪酬。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或超标准获取薪酬,其亲属违规领取薪酬行为,实质上是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本人不知情的,则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如果党员干部知情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党纪处分则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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