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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规送礼行为从条文表述上看,并不区分是公款送礼还是私款送礼。但是本条的立规目的主要是惩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行为,这个正常礼尚往来一般只发生在私人之间,使用的钱款一般也只是私人钱款。同时,《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属于违纪行为。有关财政管理法规也明确规定,严禁用公款送礼。因此,对违规用公款送礼的,一般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但也有一些公款送礼行为是政策规定允许的礼尚往来行为,如对外交往中与外国友人互赠礼品,对这些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但如果处理不当,借此赠送价值巨额的贵重礼品,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同样也要追究纪律责任,这就涉及两个条规竞合的问题,就要运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一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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