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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是条例关于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规定。违规侵占公私财物不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构成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则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实践中,违规侵占也有可能是以借用的名义发生,这时就需要认真辨别,对于名义上是借用,实质上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问题,也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区分以借用为名的违规侵占行为和违规借用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二是在虽有明确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归还期限届满后较长的时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财物,借用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财物,则要考虑是否属于“以借为名侵占他人财物”的问题。三是在没有明确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较长的时间没有归还,实践中认定违规侵占行为可以考虑是否出借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借款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入银行、投入股市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情况,这些有悖常理的出借和借用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变相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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