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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的党员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从事其他营利、获利活动,而党员干部则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的营利、获利活动提供帮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帮助。这些行为,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应当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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