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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政党纪律的特色。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的群众纪律,做群众的“贴心人”,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规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九章。主要有以下10种: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2)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3)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5)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6)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7)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8)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9)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