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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不富裕,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还不能完全做到全部由政府投资。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农村基层利用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式,发挥群众的集体力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是允许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做到群众满意就办,不满意就不办。当前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农村基层,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抓住农民对“一事一议”政策规定不了解、不清楚的机会,把不该列入“一事一议”范畴的项目也纳入“一事一议”范围,使“一事一议”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借口,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群关系,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所谓的“扣留”,指用强制手段把人或物留(扣)住不放。所谓的“收缴”,是指用强制手段查收缴获群众的财物。所谓的“处罚”,是指有关部门对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加以惩治的强制措施。无论是扣留、收缴财物还是处罚,都属于执法权,一般由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尤其是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都不能自设权力,随意对扣留、收缴群众财物或者处罚群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构成违纪,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