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为什么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多农村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中国也成为全球最早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开创了扶贫事业新局面,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进展,稳步向历史性解决绝对贫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但是,当前在扶贫领域存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也不容忽视。有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脱贫款物;有的吃拿卡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侵害困难群众的利益,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中央扶贫攻坚决策的贯彻执行,严重损害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从严惩处,以发挥党纪处分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课如何区分帮助群众生产经营与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界限?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文件,普通群众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支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党员干部在开展农业生产规划、示范田建设、特殊农业种植、推广农业技术等工作时,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尊重群众意愿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劝导、说服、鼓励为主,充分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不得搞强迫命令和瞎指挥,不得搞一刀切和大跃进,对群众生产经营横加干涉。如决定群众自有资金的投放使用、生产规模的调整,强迫群众生产经营某些农作物或物品,或者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等等。对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