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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㉓
时间: 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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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课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同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




第四十六课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自己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支持的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支持,实质上仍然是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只不过其行为在性质上更为恶劣,不但损害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也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涉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如果由此而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害,侵占国有资产的,则涉嫌构成贪污、侵占罪。如果利用职权妨碍其他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对所开办的公司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执法权的,还有可能构成干预插手执纪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则又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对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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